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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汉民与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民,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105号原告刘汉民,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运飞,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韩家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民与被告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汉民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解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