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汉民与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民,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105号原告刘汉民,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运飞,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韩家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民与被告青岛泽XX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汉民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解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