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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经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经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46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经顺,男,1946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6日被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8日被明溪县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经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经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黄经顺在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许可证,且醉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从明溪县洋龙村行驶到明溪县雪峰镇红岗巷50号门前时,与李某驾驶的闽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当即报警,明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控制被告人黄经顺后带其到明溪县医院抽血血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经顺血样的乙醇浓度为134.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3月2日,黄经顺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经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黄经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经顺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许可证、且醉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经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经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敏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