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兰,四川省广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柏兴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其名下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同时,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铲车、挖掘机进行了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暂停处置查封的铲车、挖掘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