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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卞志明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志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9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志明,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住南京市秦淮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卞志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苏011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卞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卞志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志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卞志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卞志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卞志明撤回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霞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