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治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治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008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8号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3595690G。法定代表人翁春梅,总经理。被告:周治会,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普惠尚城名都16-1-28-3。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治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乐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