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明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方倩茹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明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特3号申请人黄明侠申请人黄明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方倩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明侠以被申请人方倩茹于2014年1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方倩茹失踪。经查,方倩茹,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601020247,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黄金村2组,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方倩茹于2014年1月24日在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黄金村2组走失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逾三年。2017年3月13日,黄明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方倩茹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14日发出寻找方倩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倩茹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倩茹自2014年1月24日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黄明侠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方倩茹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倩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