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洪火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洪火宾,陈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35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负责人:石鹏飞,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园,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159099。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敏,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630228。被申请人:洪火宾,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陈建英,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洪火宾、陈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洪火宾、陈建英的银行存款共计80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洪火宾、洪火宾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冬兰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