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博爱县银基迎宾馆与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银基迎宾馆,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157号原告:博爱县银基迎宾馆,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滨河路南段。经营者:陈来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东段398号。法定代表人:李章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龙,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爱县银基迎宾馆与被告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银基迎宾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爱县银基迎宾馆负担。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