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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凯、马永香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赵凯,马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赵凯,男,汉族,1966年8月8日被执行人:马永香,女,汉族,1974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凯、马永香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7)云昆正证执字第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181174.79元,执行费34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凯、马永香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