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柳兴、何汉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柳兴,何汉章,胡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罗柳兴,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何汉章,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胡青云,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原告罗柳兴与被告何汉章、胡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20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汉章、胡青云未履行,罗柳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对于被执行人何汉章的房产:柳州市三中路70号2栋1单元3-2、柳州市河东路1号秀景园低层住宅区3-16号房产,本院现决定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何汉章所有的柳州市三中路70号2栋1单元3-2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何汉章所有的柳州市河东路1号秀景园低层住宅区3-16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开文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