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苏大妹与被执行人罗于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大妹,罗于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苏大妹,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于细,男,1989年9月1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大妹与被执行人罗于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于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大妹赔偿款5355.25元,负担诉讼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现全部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于细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苏大妹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