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9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华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万仁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万仁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960号原告河南华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北路111号天荣汽配城A73-8号。法定代理人霍西红。委托代理人侯永丽,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仁义,男,汉族,199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华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仁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南华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仁义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河南华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