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26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廷中、罗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密,谷素平,郭利亚,吴廷中,重庆宏定雅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6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66471-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惠乾,系该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密,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谷素平,女,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郭利亚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吴廷中,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宏定雅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622201-0,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村5组。法定代表人:郭利亚,经理。被执行人:胡凤君,女,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宏定雅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利亚、吴廷中,谷素平,罗密、胡凤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密、谷素平、郭利亚、吴廷中、重庆宏定雅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凤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密、谷素平、郭利亚、吴廷中、重庆宏定雅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凤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以(2016)渝0111执26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密、胡凤君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住宅一套;被执行人吴廷中、郭利亚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两套商业用房;被执行人谷素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一套住宅,并依法委托重庆宏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价价格分别为42.32万元、68.77万元、68.77万元、21.42万元,并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赎回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赎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密、胡凤君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住宅一套;被执行人吴廷中、郭利亚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两套商业用房;被执行人谷素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一套住宅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审 判 员 唐红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