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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翠珍、冯娅梦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珍,冯娅梦,冯建旗,王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635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珍,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系死者冯春波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娅梦,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系死者冯春波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建旗,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制药工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系死者冯春波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凯,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称阳光保险)。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B座11层1115室。负责人杨军,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柴斯涛,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人王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冀0109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珍、冯娅梦、冯建旗和原审被告人王凯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