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汇丰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汇丰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汉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43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恒,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汇丰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文港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刘瀚泽,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平路133弄7号名义1701号。法定代表人:刘瀚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丰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汉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二中保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