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周占丰、姚红艳、闫化龙、刘勇杰、何健、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周占丰,姚红艳,闫化龙,刘勇杰,何健,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负责人:高亚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燕,该行清收员。被告:周占丰,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姚红艳,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闫化龙,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勇杰,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健,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娜,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被告周占丰、姚红艳、闫化龙、刘勇杰、何健、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00元,减半交纳即23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鹤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