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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伟与张玉杰、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张玉杰,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王铭和,深圳市居家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2117号原告: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琪,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杰。被告: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会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向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豫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铭和。被告:深圳市居家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端书,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黄伟与被告张玉杰、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王铭和、深圳市居家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晋,被告张玉杰,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豫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财产损失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全额承担137361元,如不足部分由被告张玉杰、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2.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皖N×××××车损失由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全额承担19229元,如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铭和、深圳市居家易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张玉杰驾驶豫P×××××号/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陕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653公里附近时,因雪天路滑操作不当,其车与钟某驾驶的皖N×××××号/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相碰后,又碰撞到道路中央护栏,致钟某受伤且造成皖N×××××号车上货物散及车上货物损坏,随后王铭和驾驶粤B×××××号大型货车与皖N×××××号车车尾左后部碰擦后,造成皖N×××××号车尾损坏及车上货物损坏,随后王伟驾驶豫P×××××号/湘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粤B×××××号车碰撞,致粤B×××××号车再次碰撞皖N×××××号车车身左侧,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合肥交警大队高速七大队作出认定:张玉杰负护栏、皖N×××××号车前部、豫P×××××号车及车上货物损坏和钟某人伤相关费用的全部责任。王伟负粤B×××××号车损及豫P×××××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王铭和负皖N×××××号车车尾部损坏费用的全部责任;张玉杰和王铭和负皖N×××××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坏的共同责任,钟某无责任。案发后,原告及时电话报警,并经安徽宏平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原告随后为此支出相关修理费、施救费、评估等费用。事故车辆皖N×××××号/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虽系六安市裕安区旺吉运输服务车队,但系原告挂靠,该车实际系原告所有。因就损失数额与各被告未能达成统一,故依据法律规定,特向事故发生地法院即贵院提出诉讼,恳请予以支持。被告张玉杰辩称:原告诉请过高请求核减,我投有保险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过高,我公司经过核算,现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含车辆损失、施救费、转运费)合计92000元;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答辩人承保了粤B×××××号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次事故中,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我司承保车辆驾驶员王铭和负皖N×××××号车车尾部分损害的全部责任。我司认可皖N×××××号车辆的车损12870元以及施救费5400元。评估费系原告自行委托产生,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答辩人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3、答辩人对于本次事故无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属于责任免除部分,故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被告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王铭和、深圳市居家易贸易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见附1),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诉状所称车辆所有情况、事故经过、交警部分责任划分均有证据佐证,各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原告黄伟认可人保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的赔偿方案。本院认为:原告黄伟实际所有的皖N×××××号/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讼争事故中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玉杰负皖N×××××号车前部损坏的全部责任,王铭和负皖N×××××号车车尾部损坏费用的全部责任。人保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分别承保张玉杰所驾豫P×××××号车和王铭和所驾粤B×××××号车,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现黄伟认可人保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伟9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伟18270元;三、驳回原告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娟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黄伟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证据一: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原件各一份;证明:1、钟良国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与张玉杰、王铭和等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钟良国无责任,被告张玉杰负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全部责任,王铭和负皖N×××××车损全部责任。2、事故发生地在蜀山区。证据二:原告身份证、钟良国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车辆挂靠合同》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原件;证明:本案原告系合适主体。登记车主同意并认可在诉讼过程中获得的事故车辆损失均由原告获得。证据三:被告张玉杰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企业信息表复印件;证明:造成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并承担全部责任的被告基本信息情况。证据四:被告王铭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企业信息表复印件;证明:造成皖N×××××车损,并承担全部责任的被告基本信息情况。证据五:安徽宏平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皖N×××××车损进行评估报告单、评估费票据;证明:受原告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合法评估,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用。证据六:拖车、吊车及货物转运费票据;证明:原告受损车辆进行施救及相关物品就地转运产生的费用。证据七:情况说明原件;证明:车辆施救转运费的具体组成。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