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柏与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柏,刘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杨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刘丹丹,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杨柏与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丹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杨柏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刘丹丹债务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