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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勤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勤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县新华街60号法定代表人:曹石明,系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勤乐,男,住吉县吉昌镇北光村。本院在执行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勤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