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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利、吴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吴霞,黄争鸣,田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利,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吴霞,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黄争鸣,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田吉辉,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利与被执行人吴霞、黄争鸣、田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08日拍卖被执行人黄争鸣名下的号码牌为浙G×××××的汽车【牌照号:浙G×××××】一辆。2017年06月08日,买受人黄辉(身份证:)以4.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黄争鸣所有的号码牌为浙G×××××的汽车【牌照号:浙G×××××】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辉(身份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黄辉(身份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辉(身份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