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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海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海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海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富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申振,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赤峰海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申振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  瑞  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