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高杰与王汉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高杰,王汉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499号原告陆高杰,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汉永,男,成年,汉族,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高杰诉被告王汉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兑现,双方无纠纷,原告陆高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高杰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吕国燕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兆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