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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詹龙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龙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龙中,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告人詹龙中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1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龙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龙中及其辩护人郑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22时50分,在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潭湾社区阿波罗KTV门前,詹龙中与邵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詹龙中持菜刀砍伤邵某。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詹龙中挥刀砍伤周某。经鉴定,邵某耳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头皮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周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詹龙中于2017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詹龙中亲友代为赔偿10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詹龙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照片、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物证、书证,被害人邵某、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龙中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金寨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詹龙中进行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了解到被告人詹龙中社区矫正条件较好,可以参加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龙中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詹龙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龙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孝余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