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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张北县人民政府,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初15号原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察哈尔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554461984A。法定代表人邢中青,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凤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政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举,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县住建局供热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西关街207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585424051X。法定代表人张克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利,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协议一案中,因原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瑞良审 判 员  高向东人民陪审员  牛凯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志华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