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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柏霞与任国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霞,任国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052号原告:柏霞,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任国刚,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柏霞与被告任国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柏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柏霞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