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性,汉族,1976年0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88号附楼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663574988。本院在执行张秀芳与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存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