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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滕久伟、滕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滕久伟,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马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0666205-6。法定代表人张绍湘,男,局长。被执行人滕久伟,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车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5********。被执行人滕华,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车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2********。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4]X6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久伟、滕华主动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6执13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