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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260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女,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