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巴南区建平机械加工厂与成都吉峰聚力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南区建平机械加工厂,成都吉峰聚力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巴南区建平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经营者:杨建勇。被执行人:成都吉峰聚力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法定代表人:赵磊,职务:总经理。巴南区建平机械加工厂与成都吉峰聚力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吉峰聚力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南区建平机械加工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