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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凌雪飞、邬菊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雪飞,邬菊飞,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凌雪飞,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邬菊飞,女,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XX国,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雪飞与被执行人邬菊飞、XX国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203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邬菊飞、XX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邬菊飞、XX国的银行存款、收入5677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