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凌雪飞、邬菊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雪飞,邬菊飞,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凌雪飞,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邬菊飞,女,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XX国,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雪飞与被执行人邬菊飞、XX国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203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邬菊飞、XX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邬菊飞、XX国的银行存款、收入5677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