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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润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润田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0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1号1幢3层301、302室。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映超,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四川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佳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章鹏飞,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申请执行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公司)、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公司)、章鹏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川01执1364号执行裁定,异议人现代物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现代物流公司称,异议人未能将待拍卖房产的租赁情况向法院报告,导致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不准确。请求立即暂停对异议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房产的网上公开拍卖;对拍卖公告中承租人状况进行必要说明;对涉案房屋的评估重新进行调整。润田公司辩称,房屋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异议人拒不配合执行领取评估报告,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并前往标的物现场粘贴了《拍卖公告》,以及向关联物业服务公司送达《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房屋的租赁情况。本案的评估报告及拍卖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四川润田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委托通过摇号确定的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房产予以评估。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评估报告。2017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川01执1364、1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评估财产。异议人现代物流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0)成执字第582、637号《协助调查函》,要求相关物业服务公司协助调查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至今本院未收到相关公司的回函。在执行异议审查中,现代物流公司陈述法院的拍卖、执行没有问题,并愿意配合法院调查了解房屋的租赁情况。本院认为,异议人现代物流公司以拍卖的财产有租赁关系,所拍卖的财产存在瑕疵,评估结果不准确为由,请求暂停对评估财产的网上公开拍卖,对涉案房屋的评估重新进行调整。本案中,本院对涉案财产的评估,通过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房地产的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本院对所拍卖房屋的委托评估,以及向当事人邮寄或公告送达评估报告的执行行为合法。异议人现代物流公司没有提供能够推翻估价结果的相应证据,其请求对涉案房屋的评估重新进行调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