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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瓦执宇第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玉奎、王连荣、陈玉晓、田雪、田宇与董耀民、潘秀平、孙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奎,王连荣,陈玉晓,田雪,田宇,董耀民,潘秀平,孙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瓦执宇第4085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奎,男,1938年9月6日生,汉族,系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王连荣,女,1942年12月6日生,汉族,系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陈玉晓,女,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系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田雪,女,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田宇,女,199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董耀民,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系农民,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潘秀平,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系农民,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孙义,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系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田玉奎、王连荣、陈玉晓、田雪、田宇与被执行人董耀民、潘秀平、孙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审民终再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耀民、潘秀平、孙义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审民终再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