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远佳鼎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佳鼎混泥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勇,唐锦全,唐家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650号原告:安远佳鼎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火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访南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魏德福,系该公司总经理,0791-88317081。被告:黄勇,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唐锦全,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唐家春,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佳鼎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勇、唐锦全、唐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远佳鼎混泥土有限公司以该案被告已支付混泥土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远佳鼎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762.5元,由原告安远佳鼎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荣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