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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青与侯尚红、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侯尚红,王威,王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09号原告杨青,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被告侯尚红,女,汉族,1968年9月17日生。被告王威,男,汉族,1989年2月2日生。被告王晓岚,女,汉族,1992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侯文峰、常益华(实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青诉被告侯尚红、王威、王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青负担。审 判 长  庞 礴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