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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春豪、王月凤与陈建华、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春豪,王月凤,陈建华,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春豪,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月凤,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再审申请人宁春豪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大道旁。再审申请人宁春豪、王月凤与被申请人陈建华、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法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宁春豪、王月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宁春豪、王月凤未在指定期间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湘04民终1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宁春豪、王月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宁春豪、王月凤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宁春豪、王月凤以与被申请人陈建华自愿协调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宁春豪、王月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春豪、王月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崇高审 判 员  张 武代理审判员  肖正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卓群校对责任人:张 武 打印责任人:陈卓群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