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246号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55574698-1。法定代表人:杨红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杰,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艺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