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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李某,鲁山县兆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所地鲁山县。负责人上官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鲁山县兆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