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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申请王淑云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王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段冶,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与王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查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王淑云尚欠申请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本金50 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利息和罚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强
 审 判 员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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