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0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0089号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周伯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满珍,女,1983年10月出生,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昉,女,1988年6月出生,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10号海南DC商业城第二层2025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陈美霞。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世纪公司)与被告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瑞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正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南瑞朗公司支付货款1079153元、违约金323746元;2、判令被告海南瑞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4日,方正世纪公司与海南瑞朗公司签订《内蒙古阿右旗平安城市产品供货合同》,约定海南瑞朗公司向方正世纪公司采购货物,海南瑞朗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收到货物后9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同时约定,如果海南瑞朗公司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须按未付款金额的0.1%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方正世纪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海南瑞朗公司已经全部签收。但海南瑞朗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经方正世纪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故原告方正世纪公司诉至法院。被告海南瑞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4日,海南瑞朗公司(需方)与方正世纪公司(供方)签订《内蒙古阿右旗平安城市产品供货合同》一份。合同供方向需方提供视频录像机等产品,总价为1348942元。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需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总款的20%,计269789元,需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支付合同余款,计1079153元。需方购买的货物,需方应于货物交付后当场进行验收,签署到货清单后即视为验收合格。如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个自然日,应按未付款金额的0.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海南瑞朗公司向方正世纪公司支付20%预付款。随后,方正世纪公司为海南瑞朗公司供货,海南瑞朗公司人员签署了发货签收单。海南瑞朗公司尚欠方正世纪公司货款1079153元。诉讼中,方正世纪公司称其计算的违约金为欠款数额的30%。本院认为,方正世纪公司与海南瑞朗公司签订的《内蒙古阿右旗平安城市产品供货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方正世纪公司已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供货义务,海南瑞朗公司收货后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海南瑞朗公司应向方正世纪公司支付货款1079153元和相应的违约金。方正世纪公司在本案中请求违约金计为32374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南瑞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货款一百零七万九千一百五十三元、违约金三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六元。如果被告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二十五元(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八千七百一十三元),由被告海南瑞朗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文人民陪审员 祖砚铭人民陪审员 王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