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继成等五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负责人孔繁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天生,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同江市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提出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代签法律文书、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执行人孙龙,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生军,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闫新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纪福,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继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继成等五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红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