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33号移送单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白利军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400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利军现已履行到位,我院应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