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林小英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婷,林小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民特3号申请人:王婷,女,200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王一凤,女,194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小英,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王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林小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婷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2010年初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与申请人及其家人断绝联系,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王亚平于2014年因意外死亡,并于2014年11月20日被注销户口。现申请人由奶奶王一凤监管。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林小英失踪。经查,林小英,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福建省上杭县人,住所地衡南县栗江镇中和村付堂组,2007年与申请人的父亲王亚平共同生活,双方于2008年9月3日生育一女孩王婷。被申请人林小英因精神失常于2010年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申请人的父亲王亚平因意外死亡,并于2014年11月20日被注销户口。现申请人王婷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林小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被申请人林小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林小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申请人王婷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林小英失踪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申请人林小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王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小英为失踪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小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费明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彰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