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金锁、段瑞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锁,段瑞刚,张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金锁,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瑞刚,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淑环,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杜金锁与段瑞刚、张淑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辖终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昌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