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桑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桑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95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周宝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雨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亮。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桑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