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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桂龙、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桂龙,蒋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24号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元路。法定代表人:陈建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元龙(特别授权),系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筱宣(一般代理),系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桂龙,男,39岁。被告:蒋芹,女,32岁。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桂龙、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伦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