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桂龙、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桂龙,蒋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24号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元路。法定代表人:陈建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元龙(特别授权),系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筱宣(一般代理),系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桂龙,男,39岁。被告:蒋芹,女,32岁。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桂龙、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伦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