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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夏青、孟庆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夏青,孟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夏青,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被执行人孟庆杰,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孟庆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98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庆杰名下车牌号为冀J×××××汽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孟庆杰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