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夏青、孟庆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夏青,孟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夏青,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被执行人孟庆杰,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孟庆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98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庆杰名下车牌号为冀J×××××汽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孟庆杰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