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翟清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翟清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928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告:翟清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清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翟清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