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季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季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678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翔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季鑫,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季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307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