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丽珍与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珍,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于丽珍,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王良,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于丽珍申请执行王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丽珍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