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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占军、高邑县高邑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军,高邑县高邑镇东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军,男,1940年6年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县高邑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邑县高邑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王新位,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占军因与被上诉人高邑县高邑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未开庭审理本案,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原则;同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     湘     英审判员 刘     俊     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萌     梅 关注公众号“”